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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经纪人的风险和避讳

2017-05-16 10:36:59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 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四条 国家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创作和演出思想性艺术性统一、体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优秀节目,鼓励到农村、工矿企业演出和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演出。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十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和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本条规定的审批手续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营业性演出规范 
  第十三条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第十四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第十六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地,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 
  第十九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演出场所的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演出举办单位在演出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核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设施检查记录、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就演出活动中突发安全事件的防范、处理等事项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第二十条 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 演出场所容纳的观众数量应当报公安部门核准;观众区域与缓冲区域应当由公安部门划定,缓冲区域应当有明显标识。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划定的观众区域印制和出售门票。 
  验票时,发现进入演出场所的观众达到核准数量仍有观众等待入场的,应当立即终止验票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发现观众持有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假票的,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携带传染病病原体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并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观众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有前款禁止行为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入。 
  第二十四条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落实营业性演出时的安全、消防措施,维护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混乱,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观众有权退票。 
  演出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员不得退出演出。 
  第二十九条 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条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应当对其营业性演出的经营收入依法纳税。 
  演出举办单位在支付演员、职员的演出报酬时应当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义务。 
  第三十一条 募捐义演的演出收入,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不得获取经济利益。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除文化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给予补助外,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不得资助、赞助或者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不得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 
  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的作用,并可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保证随时有人接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接到社会义务监督员的报告或者公众的举报,应当作出记录,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公安部门对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进行营业性演出。 
  公安部门可以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发现观众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行为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其进入。 
  公安部门可以组织警力协助演出举办单位维持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第三十七条 公安部门接到观众达到核准数量仍有观众等待入场或者演出秩序混乱的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 承担现场管理检查任务的公安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应当出示值勤证件。 
  第三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索取演出门票。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在农村、工矿企业进行演出以及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演出表现突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应当给予表彰,并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宣传。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对适合在农村、工矿企业演出的节目,可以在依法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后,提供给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在农村、工矿企业演出时使用。 
  文化主管部门实施文艺评奖,应当适当考虑参评对象在农村、工矿企业的演出场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工矿企业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给予支持。 
  第四十二条 演出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  明星经纪行业,在许多人的直感里是一个很刺激的行业,我们经常会觉得明星经纪人在演艺界呼风唤雨,是一个高收入群体,是一个令人羡慕的职业,尤其在经济迅速发展时期,演艺界会显得春光无限,更引发了行外人士的误解,以为明星经纪是个高枕无忧的轻松行业。其实,明星经纪行业与其他经纪业一样,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特别是明星经纪行业与一般物质商品经纪还有诸多不同,最大的不同就是明星经纪所经纪的对象是明星服务,是以人为主的服务活动人的因素具有非常强的主观能动性,会在活动过程中表现出令人难以预料的变数,再加之明星经纪环境因素的影响,使明星经纪行业充满了运作风险。 
明星经纪风险大体可以分为八类: 
第一类是触犯法纪风险。 
     触犯法纪风险是指因经纪行为触犯政府的法规而产生的风险结果。例如某明星经纪人发现泰国的人妖表演很受游客欢迎,认为有利可图,就联系在某宾馆夜总会举办人妖演出,演出当天就被公安及文化管理部门查封,所有投入无法回收之外,本人也被行政拘留。这位经纪人就缺乏对国家法规的了解。在国家工商局颁发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及国务院颁发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都有对明星经纪行为的禁止范围规定,如果明星经纪人触犯了有关条款,必然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第二类是政治文化风险。 
    此类风险是指由于明星经纪人缺乏相应的政治文化素养,在经纪行为中,产生与社会意识形态、社会道德规范相悖的影响而出现的风险。例如前几年出现的演员误着日本军旗时装出现在公众场合,不仅伤害了国人的情感,对演员自身及经纪人形象都带来很大的伤害。这些在演出过程中,出现丑化历史人物、政府管理形象的问题,虽然没有明显地触犯法律的条文,也会引来多方面的干涉。有些后果可能比简单的行政处罚更为复杂。
第三类是宗教民俗风险。 
   宗教民俗风险是指因对明星经纪活动中可能涉及演出地的宗教民俗的不了解,引发的风险。在巡回演出中会经常遇见此类问题,例如在一次回族自治县的演出中,由于一个语言类节目演员表述的内容没有注意做特别修改,引起当地观众的愤怒,最后做了郑重道歉才平息风波。在演出中此类风险严重时,不仅演出会遭到禁止,演员还可能受到攻击。如欧美演出团在阿拉伯国家演出时因为宗教问题还发生过伤害演员的事件。 
第四类是个人经纪对象引发的经纪风险。 
    此类风险主要因为经纪人的经纪对象——演艺人员的问题引发的。由于一些演艺人员个人素质问题,生活方式怪异、性格冲动、讲话口无遮拦、生活丑闻等方面的作为,会给明星经纪人带来经纪风险。例如美国著名歌手杰克逊的怪异性格和匪夷所思的行为方式带给经纪人的是无尽的麻烦.
第五类是经纪人的能力风险。 
   此类风险是因为经纪人自身能力限制所产生的经纪风险。例如某届大型运动会的开幕式明星,因为一些特殊的个人关系,某小明星经纪公司取得了承办权,由于没有任何项目演出管理经验,根本无法正规开展工作,致使电视台取消了直播计划,导致巨额广告损失和一系列人员受到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六类是经纪项目风险。 
   此类经纪风险是指明星经纪人要承接的经纪项目所蕴藏的经纪风险超过正常项目的一般风险。例如某明星经纪人准备在小剧场举办体绘艺术展演。这类演出国家没有明确的管理法规,但又超出了一般的演出项目范围,对正常的公众审美意识有了反传统的冲击,这样就蕴藏了一定的不可预见的经纪风险。又如某明星经纪公司机构承办了奥运会城市申办成功的祝捷演出晚会,由于申办是否成功还是未知数,需要晚会做两方面准备,这样就给明星经纪机构带来比承办一般晚会更大的压力和经纪风险。 
第七类是商业运作风险。 
    商业运作风险,包括资源风险、质量风险、时间风险、能力风险、信用风险、运输风险、天气风险、合同风险及履约风险等。例如“F4激情蓉城演唱会”定于2002年11月19日晚在成都体育中心登台。怎奈天公不作美,雨猛人稀,使原本不太乐观的票房失去最后一个冲刺机会。演出还未开始时,“票串串”手中的票价就往下跌,其中1200元的票变成400元、500元的票打起了对折。现场观众仅三分之一,看台上更是稀稀拉拉,据说是F4北京、南京、上海巡演以来最惨的一次。据一位知情人透露,整个体育中心可以售出有效票3.5万张,却只卖出一万张。此次演唱会共投资650万元,起码陪了近200万元。从这个事例中就可以看到巨大的商业运作风险。 
第八类是安全风险。 
    安全风险是指在明星经纪活动过程中可能引发的演艺人员和观众的生命安全风险,安全风险也是最高的经纪风险。例如山西某煤矿举办大型户外演唱会,由当地明星经纪公司承办,由于演出公司低估了观众数量,致使发生了踩踏死伤多人的严重演出事件;又如2002年10月20日张学友武汉演唱会即将开始时,内场临时搭建的134米长、31米宽的铁制组合式阶梯看台突然垮塌,千余人纷纷坠地,数十人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所幸伤员没有生命危险。另外,需要明星经纪人注意的是演员的表演安全,2002年香港艺人张柏芝在表演“炮打飞人”节目时失事,造成经纪风险,武术表演、杂技表演、高难度舞蹈表演、身体对抗性强度大的体育类表演节目都要求有保险意识和高度的安全风险意识。 
规避明星经纪风险需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一、注意明星经纪人综合素质的提高 
     在日常工作中,明星经纪人偏重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学习,往往忽略综合素质的提高。规避明星经纪风险,恰恰是需要有较高的综合素质。综合素质包括: 
(一)遵纪守法、诚信和职业道德是经纪人从业的最基本的思想品德素质要求。遵守法律,要求经纪人首先要依法取得从业资格,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成为合法经纪人,同时还要在经纪活动中按法律规范和要求依法经营,不做非法经纪人,更不能从事违法活动和黑市经纪。讲求职业道德,要求经纪人要平等公正、实事求是地提供高效服务,不弄虚作假、欺骗客户;要保证质量、信守合同、严格履约;要正确处理国家、委托方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不索贿受贿、损公肥私、惟利是图、恶性竞争等。 
(二)明星经纪人要具有较强的技能素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纪运作的成败主要取决于明星经纪人能力的强弱。明星经纪人除了要具有表达能力、判断能力、应变能力、协调能力、社交能力、对机会的把握能力等一般能力外,还应具有市场调研分析能力、社交公关能力、商务谈判能力、营销管理能力和经营核算等专业能力,以实施有效的经纪业务运作。 
(三)经纪人要具有健康的心理素质。
     面对更加激烈的竞争,明星经纪人必须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有宽广的胸怀,能冷静地独立思考问题,遇到困难时,能坚忍不拔地去突破困境。喜欢迎接挑战,喜欢承担风险。 
二、注意明星经纪人的专业素质提高 
   明星经纪人行业具有涉及领域宽、范围广、产品特殊和经营难度大等特点,特别是演出行业的社会属性特点,使得明星经纪人的素质要求更具高度。因此要求明星经纪人在一般经纪人所需要的素质基础上还要具有更突出的专业素质。它包括: 
(一)具有相当的文化素质修养和艺术产品鉴赏水平。艺术产品具有明显的思想性、政治性和导向性等社会意识形态属性,要求明星经纪人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先进的文化理念、正确的道德观念及文化政治敏感性。 明星经纪人除要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和学历外,还要具有较宽泛的文化知识结构、较高的文化品位、较强的文化艺术感悟力和较高的艺术欣赏、鉴别水平。 
(二)具有一定的明星经纪理论水平。
   明星经纪人应在理论的高度对自己从事的业务工作有所认识,不能局限于日常的事务性、实务性工作。不仅在理论方面要多学习、多交流,还要善于总结自己和他人的失败经验教训,在以后的实践中警示自己。 
(三)对国际明星经纪经营知识有所了解。
     随着国际演出文化交流的增多,中国“入世”后形势的变化,涉外明星经纪经营已是许多明星经纪人工作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要想成为国际演艺家庭的一员,首先就必须对国际明星经纪经营知识有所了解,学好外语,必须努力提高外语的听、说、读、写实用能力。其次是跨国界文化沟通能力。不同民族有不同的文化,在国际交往中要了解和理解对方的文化,这样才能相互深入地交流沟通,也才能融洽相处,这需要对世界历史、文化、民族与宗教等问题有常识性的了解和学习。尊重游戏规则,善于运用游戏规则,是涉外明星经纪经营的惟一选择。 
(四)具有较高的专业法律素质。
    由于演出行业涉及的门类多、产品特殊,要求明星经纪人熟悉和掌握所涉及的专业法律知识,包括合同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演出市场政策和明星经纪人管理法规等。 
(五)具有较强的市场运作能力。
    由于演出行业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要求明星经纪人要根据艺术产品的特点和供求规律,掌握演出市场分析的技术和方法,寻找适合演出市场的卖点,有效实施艺术产品的组合与品牌开发,成功策划、组织演出活动,强化演出市场的开发与管理能力,不断提高明星经纪活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对艺术生产和演出活动过程的深刻了解。
   明星经纪人要成功地进行自己的业务运作,就必须对自己选择的经纪经营对象有充分的认识,这就需要比较深刻地了解、把握艺术生产和演出工作的规律,这包括对艺术创作、艺术生产、艺术产品营销、演出市场全过程的熟悉和了解。舞台艺术是一门综合性艺术,涉及明星经纪人要考虑的多方面问题。 
三、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控制系统 
    完整的风险控制系统包括对风险的识别和预测、风险分析与应对、风险管理与督察、规避风险的措施、降低风险的计划。对经纪风险的控制和规避首先在于对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其次是对经纪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一)经纪风险的识别和评估 
     对经纪风险的识别主要有两项工作,一是对经纪风险情况的调查和考虑经纪风险可能产生的来源,二是对识别出来的经纪风险进行分类,分类可以按以上归纳的八个方面进行分类。 对经纪风险的评估主要包括对风险发生概率的估计、风险后果的估计。对经纪风险的评估要掌握一定的原则和科学的方法,最后要产生评估结果。一般性的经纪项目可以由明星经纪人或明星经纪公司机构自己进行,高经纪风险的项目最好聘请有关专家或专业的评估机构协助进行,以确保经纪风险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二)经纪风险的规避与控制 
  经纪风险的规避与控制就是对经纪风险的有效管理,一般包括四项工作内容,一是根据经纪风险评估结果提出具体建议;二是产生用于规避经纪风险的备选方案;三是根据实际情况和风险概率选取最优规避方案;四是具体落实对经纪风险的监督和及时对规避方案的修正。 
(三)规避经纪风险方案的启用 
   经纪风险一旦出现或者导致经纪风险出现的关键引发条件一旦出现时,就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起用风险规避方案。如果方案得当,会最大限度化解危机,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例如在南方某省会城市举办的体育场歌星演唱会,在售票前期出现天气时晴时雨的气候,对演出构成威胁,明星经纪公司事先对天气情况变化有所考虑,已经形成备用风险规避方案,起用备用广告文案:“我们在您的座位上备好了雨衣、手电筒和矿泉水,如果下雨,让我们感受同舟共济的情怀;如果是晴空,让你们的手电化作无数的星光,共同辉煌。”备用广告的播出,掀起当地青少年的购票热潮,虽然每张票多了几元钱的风险成本,但爆满的票房和演出当晚狂热的气氛,使得经纪人在当地体育场的演出史上,改写了多项优秀记录。 风险管理强调的是对风险的主动控制,对明星经纪活动过程中遭受的风险和干扰因素可以做到防患于未然,以避免或减少损失。明星经纪人要对出现的危机尽快作出反应,按事先制定的应变计划(风险规避计划)执行,可能会避免失去一些宝贵的时间和机会。 在明星经纪活动中,最好的风险管理也不可能不出现经营风险,正确的风险管理只是尽量减少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并追求在风险发生时,要尽量减少其对明星经纪活动产生的影响